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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8 14:03瀏覽次數:41569次作者:天津專打勞動仲裁律師所
社會上普遍存在這樣一種認識,即認為勞動仲裁程序是保護勞動者的,仲裁員會“幫著”勞動者。其實這是一種誤解。在某種程度上說,勞動監察制度倒是有點“貼邊”,因為勞動監察部門就是根據當事人的投訴查處勞動用工領域的違法行為的(通常都是勞動者投訴用人單位),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的投訴經查屬實,用人單位確實存在違法行為,勞動監察部門就會行使執法權,責令用人單位就相關違法行為進行整改。然而,勞動仲裁程序卻大不相同。
我們喜歡說“勞動者把用人單位給告了”,這樣的表述本身并沒有問題,但往往會傳遞出這樣一種言外之意:勞動者是在維權、為自己伸張正義,用人單位這下麻煩了。換言之,我們把勞動者訴諸勞動仲裁程序尋求權利救濟這樣一個中性的事件,理解出了對勞動者為褒、對用人單位為貶的意思,甚至潛意識里還可能認為勞動者的請求一定能得到支持。這其實是上述誤解的另一種表現,其根源都是對于勞動仲裁程序缺乏正確的認識和理解。
實際上,勞動仲裁程序是法律設置的解決勞動爭議的前置性程序,它和訴訟程序一樣,實行的都是“對抗制”而非“糾問制”的審理模式,也就是說,一方訴諸該程序提出主張之后,由另一方進行抗辯,最后由代表國家的中立方作出最終的裁判。這就好比兩支球隊進行比賽,而法官或者仲裁員只是相當于那位“吹哨”的裁判,本身不參與“角逐”,而且還不得與“參賽”雙方有利害關系,只能不偏不倚、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作出裁判。換句話說,如果法官或者仲裁員“幫著”任何一方,他們也就失去了中立而公正的立場,反倒違規了。同時,既然是和對方進行較量,那么,任何一方也不可能保證己方一定能贏。因為在比賽時,你強大,對方比你更強大,你會輸;你弱小,但對方比你更弱小,你能贏。此外,你是否足夠重視,付出了多少精力,臨場發揮如何,對手是否出現了錯誤等等,都將影響最終的結果。當然,如果具體比較,進行勞動仲裁和打一場比賽還是有很大區別的,但也只有把進行勞動仲裁比作打一場比賽來理解,才能真的明白其中之道!
下面,本文就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總結一下勞動仲裁程序完整的流程。
一、申請
(一)管轄機構
一般情況下,應當向各區(縣)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既可以選擇向勞動合同履行地,也可以選擇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申請。
但天津的情況有點特殊。一般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天津的,基本上采取“一刀切”的辦法,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在外埠的,應當向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如果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申請人最先遞交仲裁申請書的勞動仲裁委管轄。
(二)申請材料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各區勞動仲裁委的掌握是不一樣的。比如《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有的不接收申請人打印好的文本,只能按他們的要求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制式樣本。除此之外,當事人的主體材料(如身份證件)以及有關的證據都應該準備好,按管轄的勞動仲裁委的要求提交。
二、審查
(一)予以受理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以下簡稱《辦案規則》)第30條的規定,對于符合下列條件的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應當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1.屬于《辦案規則》規定的爭議范圍的:
(1)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2)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3)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5)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由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2.有明確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申請人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4.屬于本勞動仲裁委管轄范圍。
(二)不予受理
如果不符合上述受理條件,勞動仲裁委將對仲裁申請不予受理,同時應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如果是仲裁申請不屬于本勞動仲裁委管轄范圍的情形,則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對于勞動仲裁委決定不予受理仲裁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受理仲裁申請的決定,怎么辦?
根據規定,申請人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之后,如果勞動仲裁委逾期未作出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或者對于仲裁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直接就該爭議事項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答辯
勞動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提交答辯書。勞動仲裁委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需要說明的是,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被申請人都是到了正式開庭的時候才進行答辯的。
此外要特別注意的是,下列兩個事項,當事人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提出,否則答辯期一過,就不能再提或者不予受理了:
(一)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
(二)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
四、舉證
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在勞動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據。舉證期多長以及最后截止日,勞動仲裁委通常會在向當事人送達的有關材料中注明,一般都是截止至正式開庭當天。對此,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都應當特別重視,必須在勞動仲裁委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含舉證期限截止日)提交證據,否則就可能會面臨證據不被采納的風險。根據《辦案規則》的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勞動仲裁委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勞動仲裁委可以根據不同情形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
如果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及時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延長期限,勞動仲裁委會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增加和變更仲裁請求
在這個階段還有一個問題需要注意,那就是申請人一方如果要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就要另行申請仲裁了。
實踐中,有不少申請人喜歡在開庭的時候再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如果只是對請求中主張的金額作一下調整這類的變更,或者增加的仲裁請求并不涉及重大的爭議事項,一般沒有問題。否則,開庭可能就無法進行下去,或者勞動仲裁委干脆會不受理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這是因為,根據《辦案規則》的規定,對于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勞動仲裁委既可以決定受理也可以決定不予受理,而一旦決定受理就必須給予被申請人答辯期,除非被申請人一方明確表示放棄。所以,如果被申請人堅持要答辯期,就不太好辦了。
五、開庭
(一)開庭通知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二)拒不到庭
“拒不到庭”可以細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真的沒有到庭,另一種則是遲到了很長時間。實踐中,通常遲到20或者30分鐘,就會視為“拒不到庭”,這以勞動仲裁委送達的《開庭通知書》上載明的權利義務為準。
那么,“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對于申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關鍵是,如果是這種情形下撤回仲裁申請的,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勞動仲裁委也不予受理了;而對于被申請人一方,如果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并缺席裁決。
(三)開庭程序
開庭審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1.記錄人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2.仲裁員宣布開庭、案由和仲裁員、記錄人員名單,核對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3.仲裁員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
4.庭審調查;
5.舉證、質證;
6.辯論;
7.仲裁員進行調解;
8.仲裁員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
可以說,開庭是整個勞動仲裁程序最重要的一環。對于申請人而言,通常只有到了正式開庭,才能確定被申請人對于仲裁請求到底是什么意見。如果都表示認可(當然,這種可能性很小),那仲裁員上來就可以直接做調解工作了。如果不認可,申請人就需要圍繞著反駁被申請人的主張、支持己方的主張的目標,有針對性地進行下面的庭審活動;而對于被申請人來說,庭審程序系其對申請人提出的請求進行申辯最重要的環節。一般在被申請人答辯之后,雙方的爭議焦點基本上就很清楚了。之后仲裁員會圍繞著爭議焦點進行詢問,通常所提問的都是他們最關心的問題,所以,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在回答提問時都不可等閑視之。接下來就是舉證、質證環節,一方面,是提供證據支持己方的主張,另一方面,是就對方提供的證據圍繞著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發表質證意見。質言之,仲裁員認定案件事實,基本上就是根據當事人的庭審陳述、提供的證據以及發表的質證意見來認定的,從這個角度來說,這些環節也可以說是開庭程序的重中之重。有經驗的人會發現,在舉證質證環節結束之后,除非做調解工作,要不然仲裁員基本上就是例行公事的態度了,由此也可知庭審調查環節的重要。當然,這并不是說辯論環節不重要,只是相較之下沒那么重要而已!
六、裁決
(一)仲裁期限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仲裁委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負責人書面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也就是說,仲裁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0日。
(二)對裁決結果不服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用人單位對于終局裁決不服的,不能再提起訴訟,只能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裁終局”的范圍(天津市適用標準):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以及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涉及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數項,單項裁決的數額不超過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應當按照終局裁決處理。其中,“天津市月最低工資”的適用節點應以作出仲裁裁決時的天津市月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按集體爭議立案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單個勞動者的單項裁決事項符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終局裁決情形的,適用終局裁決。
七、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一個重視實體正義而不太重視程序正義的司法環境中,程序雖然也能影響結果,但影響畢竟沒那么大。只因經常有人會咨詢勞動仲裁程序的問題,故而謹就該問題略作總結歸納。事實上,了解了這些流程,距離“會打勞動仲裁”真的還有很遙遠的距離。比如,如何提供證據支持己方的主張,以及如何發表質證意見才能起到使仲裁員對對方提供的證據不予采信或者認定對方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主張的效果,不是了解仲裁程序的流程就能做到或者做好的,而是必須掌握裁判的規則,知道仲裁員是如何根據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的。如果不懂裁判規則,那也不過是把前文所列的流程從頭到尾走一遍下來而已,但卻很難獲得好的裁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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