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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9 15:48瀏覽次數:31485次作者:天津擅長勞動關系律師
天津勞動關系律師解析: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雖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事實勞動關系。那么,在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作為認定依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事實勞動關系應當如何認定呢?對于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又應如何分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呢?
【案情】
萬某某自述:2011年12月其經天津金明宇公司主管徐某某招聘進入該公司工作,負責打掃紅橋區大胡同某某大廈x座x—x樓層樓道及樓層的清潔工作。入職后,天津金明宇公司向萬某某發放背后印有“惠美”字樣的工作服,其他同事也都穿著同樣的工作服。2012年1月初,萬某某在清理樓道倒垃圾時不慎受傷,主管徐某某撥打“120”急救電話并將其送往醫院治療。
為此,萬某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其與天津金明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要求天津金明宇公司賠償損失。后因萬某某對裁決結果不服,起訴至法院。
萬某某為證明其與天津金明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提供了如下證據:1.萬某某與主管徐某某就萬某某受傷賠償一事進行談話的錄音,徐某某在錄音中承認萬某某系天津金明宇公司的員工;2.工作服照片;3.收條,擬證明徐某某和天津金明宇公司的出資人王某曾在萬某某住院期間看望萬某某并支付了2500元的費用。
天津金明宇公司辯稱,與萬某某并不認識,沒有任何的關系。萬某某不是我們的員工,不存在勞動關系。天津金明宇公司未提供證據。
【法院認定】
萬某某所述經徐某某介紹與天津金明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但未能向本院提供足以證明勞動關系確立的相關證據,故對萬某某主張確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以此主張相關賠償,沒有法律依據亦不予支持。
【律師評析】
天津勞動關系律師:《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6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也就是說,在勞動爭議案件中,“誰主張、誰舉證”是基本的證據規則。因此,萬某某主張其與天津金明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應由萬某某就其主張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2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結合本案進行分析,首先,萬某某提供的收條和錄音的真實性無法與徐某某核實,且經法院釋明,雙方均無法提供徐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及聯系方式,由于徐某某的身份無法核實,故此收條和錄音的真實性也就難以確認。其次,工作服所印“惠美”字樣,與天津金明宇公司的名稱毫不相關,而萬某某不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該工作服系天津金明宇公司的員工使用且由該公司向其發放。再者,萬某某自述,因其入職時間短,尚未領取過工資報酬,也不曾簽有書面勞動合同,由此也就無法根據支付勞動報酬的情況判斷其與天津金明宇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此外,萬某某是在紅橋區大胡同某某大廈x座x樓樓道清理紙夾子時不慎摔傷,而該樓層主要是作為各商家的庫房,用以儲存貨物,因此,無法判斷萬某某是為哪戶商家提供勞動,受誰的聘用和管理。
司法實踐中,對于勞動者一方通常只要其履行基本的舉證義務,即可認定其承擔了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但本案中各方面的情況均對于萬某某不利,法院只能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判定由萬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相應不利后果,進而認定萬某某提出的其與天津金明宇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主張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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