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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4 19:33瀏覽次數:28356次作者:天津勞動法律師
導讀:這是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律后果專題文章的第五篇,天津勞動法律師將在本文探討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索賠問題。
(圖片來源:百度圖片)
《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訂)第33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由此可見,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該法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再由工傷保險基金向用人單位追償。對此,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62條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第28條也作出了相關規定,即如未繳納工傷保險費則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兩大部分,一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另一部分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具體如下:
表1——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待遇類別 |
具體項目 |
醫療(康復)待遇 |
工傷醫療費 |
工傷康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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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補助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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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 (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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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五至十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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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待遇 |
輔助器具安裝配置費 |
生活護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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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至十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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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津貼 (一至四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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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待遇 |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
喪葬補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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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養親屬撫恤金 |
表2——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待遇類別 |
具體項目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 |
停工留薪期內的生活護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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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待遇 |
傷殘津貼 (五至六級) |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十級) |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職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在發生工傷事故之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表1所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支付表2所列的工傷保險待遇。而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則表1和表2所列的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既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在先行支付后向用人單位進行追償,也可以由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支付。
由此而見,所謂的“工傷保險待遇損失”,實際上是指職工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未能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的工傷保險待遇從而遭受的相應損失,而表2所列工傷保險待遇,無論繳納工傷保險費與否,均應由用人單位支付,故而不能稱之為“損失”。此外,雖然未繳納工傷保險費,但如果職工并未發生工傷事故,也不存在遭受工傷保險待遇損失的問題。
相關法律條文
《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訂)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修訂)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2018年修訂)
第二十八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經辦機構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經辦機構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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