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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10:53瀏覽次數:27644次作者:天津勞動爭議律師
以下為天津勞動爭議律師總結的常見的勞動合同法問題:
1.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怎么辦?
答: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的,勞動者既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請求勞動監察部門依法糾正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也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克扣或者無故拖欠的工資報酬。
2.勞動報酬的標準是什么?
答:勞動報酬一般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標準執行,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比如,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另外,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標準低于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的,應當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3.未約定勞動報酬的標準或者約定不明確,怎么辦?
答:首先,對于新招用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在用工的同時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該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其次,由于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的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依照下列順序處理:(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2)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3)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
4.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人單位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嗎?
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無論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還是勞動者的原因導致無效,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標準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5.試用期內被辭退,用人單位可以不發工資嗎?
答: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已經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均應按照約定或者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如果試用期內勞動者被辭退或者勞動者工作不滿一年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或者不發工資,這樣的約定合法嗎?
答: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也屬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是無效的。
7.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還能不能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
答: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需要向勞動者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主要是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的規定,但該文件已于2017年11月24日廢止,因此,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25%的經濟補償金,沒有了依據。
8.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勞動者能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5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答:司法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法》第85條通常理解為執法依據而不是裁判依據,亦即只能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而不是在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后,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裁判加付賠償金。
9.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標準嗎?
答:通常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無權單方作出變更。
10.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如何才能索要賠償?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但勞動者需注意:一、必須明示被迫辭職的理由是由于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二、必須是用人單位由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如果存在下列四種情形之一,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天津市高院的規定,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
(一)用人單位因自然災害、經營困難,停產歇業等原因而無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并經所在單位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未建立工會的,已經用人單位職工代表同意;
(二)勞資雙方對計算勞動報酬的基數、方法等因客觀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終導致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勞動者主張的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差額系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未休年假工資的;
(四)其他非因用人單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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