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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15:24瀏覽次數:37183次作者:深圳勞動法律師
一、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的最長時限
首先,根據《勞動法》第3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當然,這一規定僅適用于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勞動者,因為根據該法第39條的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38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也就是說,在經過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等特殊工時制的情況下,可以不受“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規定的限制。
其次,根據《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上述規定中,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或者3小時,是指以《勞動法》第36條規定的“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為基礎,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或者3小時,亦即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日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9小時,特殊情況下最長不得超過11小時。而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是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
二、例外情形
《勞動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勞部發〔1995〕143號)也作出了相似的規定。其中,第6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企業由于生產經營需要而延長職工工作時間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執行”;第7條規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緊急任務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符合上述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限制。”
三、綜合計算工時制中如何執行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
根據原勞動部在《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中的答復,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主要是受到“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的限制,而且是指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比如,某企業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以季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總工時應為500小時/季)。在一個季度的周期內,某一月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可以超過36小時,亦即某一月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時間可以超過202.64小時{(20.83×8)+36},但是,在整個季度綜合計算之后,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8(36×3)小時,亦即在整個季度綜合計算之后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總時長不得超過608小時(500+108)。(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的計算參見《平均工作天數是多少?》)
四、不定時工作制中如何執行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7條的規定,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也就是說,在經過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情況下,是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延長工作時間最長時限的限制的,但仍應履行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的程序。
五、違反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除了需要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之外,還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比如,《勞動法》第90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又如,《<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各級勞動、人事部門對《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對違反《規定》,強迫職工加班加點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以處罰。再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因此,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應當切實執行《勞動法》第41條等關于延長工作時間最長時限的規定,因為這一規定是硬性要求,即使按法律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了加班費,其違反規定延長工作時間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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