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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11:37瀏覽次數:27252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處
建立企業規章制度要符合程序規定
部分企業為了約束員工,制定了非常嚴厲的規章制度,例如遲到三次扣除當月全部獎金,違紀一次罰款1000元等。職工認為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合理,多次與企業協商更改,但企業負責人員說“企業的規章制度就是由企業的廠長或經理說了算”,最終企業的規章制度在沒有經過職工討論公示的情況下就開始執行。對此部分職工來電咨詢單位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有法律規定,如果職工認為制度不合理將如何維權?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如果職工認為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程序不符合規定,或者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來維護個人權益。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發布時間:20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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