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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14:42瀏覽次數:31133次作者: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調解仲裁處
一、 案情簡介
申請人王某因辭聘與被申請人天津市某醫院發生爭議,提起仲裁。王某稱其于2010年9月與某醫院簽訂了為期3年的《聘用合同》,擔任該醫院醫師。2012年8月王某考取博士研究生,遂于當月提交辭職申請,該醫院也同意其辭職申請,但卻拒絕為王某辦理解除聘用關系手續和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王某請求:確認雙方聘用關系解除,并裁令某醫院為其辦理檔案關系和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某醫院辯稱:醫院與王某于2010年5月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約定服務期為5年,未滿服務期的每年需交納4000元的違約金。因王某未按規定交納違約金,導致其檔案關系不能轉出。某醫院同時提出反請求:請求王某按就業協議中約定的未滿服務期承擔違約金12000元。
二、查明事實:
經審理查明:2010年5月王某與某醫院簽訂《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約定王某到該醫院工作的服務期為5年,違反服務期約定,需按剩余年限每年向該醫院交納4000元違約金。2010年9月,王某畢業后正式到該醫院報到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聘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條款。2012年8月,王某考取博士研究生,向該醫院提出辭職,獲得批準,但該醫院因王某沒有按照《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中約定的服務期交納違約金,故未將其檔案關系轉出。
三、處理結果:
仲裁委認為:本案中王某因考取博士研究生,在聘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依據《天津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津政發[2003]75號)第四十條的規定,王某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且聘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因此,某醫院在同意王某辭職即解除聘用合同后,雙方不再存在人事關系,應及時辦理解聘手續。仲裁委裁決:1、雙方聘用關系解除;2、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某醫院為王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3、駁回某醫院的反請求。
四、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和《聘用合同》的關系以及以哪個服務期限為準的問題。
《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只是在學生即將畢業前與招聘單位雙方達成的有意向確定聘用關系的一份意向協議,是當事人之間在正式建立人事關系之前對就業過程中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雙方不因該協議就自然確立了聘用關系,因此就就業協議引起的糾紛,不屬于人事仲裁的受案范圍,該協議受民法等相關法律調整。雙方在確立聘用關系且簽訂聘用合同后,雙方的權利義務均根據聘用合同來確定、受聘用合同來約束。本案中,某醫院要求王某適用就業協議中的服務期,缺乏依據,不予支持。王某考入普通高校博士研究生的情形,符合《天津市事業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可以單方面解除關系的情形,且雙方在聘用合同中沒有違約責任的約定,因此,王某因考入高等院校提出辭職且在某醫院批準同意的情況下,王某應在合理時間內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某醫院應按法律規定為王某出具解除聘用關系證明書并及時辦理人事檔案及保險關系的轉移手續。
(來源: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發布時間:201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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