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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9 15:17瀏覽次數:26080次作者:深圳勞務律師
用人單位責任糾紛和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都屬于侵權責任糾紛。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結合這兩條的規定來看,這里所稱的“用人單位”與勞動法中所稱的“用人單位”是有區別的,且從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與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規定的對應關系可以看出,這里的“用人單位”是與“個人”相對的寬泛概念,不僅包括勞動法中的用人單位,也包括勞務關系中的接受勞務方(個人除外),還包括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當然,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法(2011)41號)正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在侵權責任糾紛項下分出四項三級案由的,其中,根據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分出“用人單位責任糾紛”的案由,根據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分出“勞務派遣工作人員侵權責任糾紛”的案由,根據第三十五條規定分出“提供勞務者致害責任糾紛”和“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的案由。
附:《侵權責任法》相關法律條文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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