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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17:30瀏覽次數:21514次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對長期離崗的國有、集體企業職工與所在企業的勞動糾紛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復
(2005)粵高法立復字第35號
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
你院汕中法[2005]80號《關于處理當前汕頭市國有、集體企業涉及歷史遺留問題勞動糾紛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企業職工因長期離崗而被所在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現因企業改制引致糾紛,這屬于政府有關部門主導的企業改制和勞動制度改革中出現的特殊現象,不是履行勞動合同中的問題,宜由政府協調有關部門統籌解決。同意你院請示的處理意見,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不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受理。鑒于此類糾紛屬于群體性糾紛,涉及人數眾多,影響面廣,你院應積極配合當地黨委、政府,做好當事人的教育引導工作,盡力緩解矛盾,防止把群體性糾紛引向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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