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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7 14:18瀏覽次數:25531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天津商業秘密律師:商業秘密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商業秘密分為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且商業秘密具有三種特性,即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因此,在認定是否構成商業秘密時,亦應從上述三種特性進行審查。
一、秘密性
【案例一】
2007年10月8日,白x在蘇州模具公司入職,2008年10月8日起擔任總經理職務。2010年5月,白x從蘇州模具公司離職。2010年10月13日,天津A模具公司成立,白x在該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經理。天津A模具公司成立后曾向天津B模具公司發送過報價單。后蘇州模具公司以白x、天津A模具公司為共同被告提起侵害經營秘密之訴。
【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本案中,蘇州模具公司雖對其技術及經營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但并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保護的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悉知。
二審法院:根據蘇州模具公司一審提供的報價單、增值稅專用發票等證據,應當認定其與天津B模具公司之間形成了穩定的交易關系。除公司地址等一般公知信息外,兩公司在長期往來過程中就模具蝕紋加工相關業務的報價、特定項目的需求及費用負擔、交易習慣等具體事項的協商和確認,需經過長期積累方能形成,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不經過努力,通過公開渠道難以獲得,具有區別于公共信息的特定性,并能夠給蘇州模具公司帶來一定的競爭優勢和經濟利益。白x、天津A模具公司雖主張該客戶信息可以從公知渠道獲取,但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故對其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對此節的認定有誤,應予糾正。
【律師評析】
天津商業秘密律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九條的規定,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有關信息不為權利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本案中,天津B模具公司系蘇州模具公司形成長期穩定關系的特定客戶,相關客戶信息除天津B模具公司的企業名稱、已公布的聯系方式等信息外,還有蘇州模具公司在與天津B模具公司長期交易過程中對交易習慣、銷售策略、產品報價、客戶需求等信息的積累,該相關經營信息系蘇州模具公司通過付出勞動而獲得,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或者其他競爭者不花費相應的勞動和努力得不到相同或者近似的結果,構成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且白x獲得上述客戶信息并非通過公開渠道,而是由于其曾擔任蘇州模具公司的總經理職務,利用職務之便知悉和掌握。因此,蘇州模具公司主張的客戶名單具有秘密性。
二、保密性
(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圍,認定采取了保密措施
【案例二】
1993年,魏xx在天津羅升公司入職,曾擔任營業部部長、副總經理。2008年12月25日,天津羅升公司將魏xx辭退。后天津羅升公司以魏xx等為共同被告提起侵害商業秘密之訴。
【法院認定】
本案中,天津羅升公司對于其客戶名單等相關信息,自2000年10月起開始建立并使用金蝶K3軟件系統;2003年底開始使用商務管理系統,并根據各級員工的職權范圍對相關數據信息設定了不同的保密權限,限定了公司相關人員對客戶信息的知悉范圍;2007年11月,天津羅升公司啟用甲骨文軟件,通過權限管理,加強了保密措施。上述行為應認定天津羅升公司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認定采取了保密措施
【案例三】
2011年3月,王xx在天津賽菲公司入職,任銷售副總。2013年7月,王xx離職,并于同年8月成立天津程宏公司。后天津賽菲公司以王xx、天津程宏公司等為共同被告提起侵害商業秘密之訴。
【法院認定】
王xx在職期間與天津賽菲公司簽訂的《員工商業秘密保護協議》中關于保密義務的規定可以證實,天津賽菲公司對其客戶名單采取了保密措施,即相關客戶信息具有保密性。
(三)在《員工手冊》中規定保密制度,認定采取了保密措施
如案例一中,2008年10月8日,白x與蘇州模具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手冊》作為合同的附件。《員工手冊》中對技術、客戶資料等進行了保密規定。
【法院認定】
蘇州模具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以《員工手冊》的方式制定了相應的保密制度,其中對于客戶資料的重要性和不得泄露客戶資料義務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故蘇州模具公司主張的客戶信息,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律師評析】
天津商業秘密律師:根據《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是指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根據所涉信息載體的特性、權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識別程度、他人通過正當方式獲得的難易程度等因素進行具體分析。也就是說,對于商業價值越高的信息,權利人只有采取越高級別的保護措施,才能認定對有關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但在實踐中,權利人只要采取了《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三款列舉的相應措施,一般就認定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有關信息具有保密性。
三、價值性
【案例四】
2003年7月11日,宋xx到北京xx公司大港儲氣庫分公司(以下簡稱大港分公司)工作。自2007年起宋xx先后擔任大港分公司大張坨儲氣庫工程師、副站長。在職期間,大港分公司與宋xx簽訂《保密責任書》,約定宋xx對業務范圍內的保密事項積極采取保密措施。另外,在集團公司下發的文件中,將專項業務月度、季度和年度生產運行計劃、報表及綜合統計報表規定為秘密事項。2015年11月16日,宋xx辭職。2016年1月進行勞動仲裁時,大港分公司發現宋xx持有大港分公司大張坨儲氣庫2007年10月至2011年11月的生產日報表。后大港分公司對宋xx提起侵害商業秘密之訴,要求宋xx返還生產日報表并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
宋xx辯解,其持有生產日報表是為了作為證據向大港分公司索要加班費。
【法院認定】
一審法院:本案中,大港分公司的生產日報表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具有現實的和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且權利人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商業秘密。
二審法院:商業秘密必須是具備秘密性、實用性、價值性,并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涉案生產日報表并不符合上述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判決結果: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大港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天津商業秘密律師:很多時候在認定商業秘密時會將價值性和實用性分開論述。實際上,實用性與價值性密切相關,沒有實用性就談不上價值性,而價值性是實用性的結果。也就是說,商業秘密的價值性足以涵蓋實用性,沒有必要將實用性再單獨作為一個認定標準。根據《司法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價值性即“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有關信息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本案中,首先,大港分公司的生產日報表屬于企業內部材料,記載的是企業內部每日實際安排生產的情況,該有關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其次,集團公司下發的文件以及大港分公司與宋xx簽訂《保密責任書》,均證實大港分公司對生產日報表采取了保密措施,有關信息具有保密性。然而,該生產日報表僅是反映企業每日實際安排生產的情況,該報表所記載的信息,很難認定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即很難認定大港分公司通過自己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信息能獲取經濟上的利益;同時,也很難認定該信息能給大港分公司帶來競爭優勢,即很難認定大港分公司擁有該信息就能具有比對手更為領先的競爭優勢。每日安排生產的信息并非如何控制生產成本、提高生產質量和效率以及進行科學管理等經營信息,難以認定具有價值性。二審法院認定該生產日報表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主要還是因為該有關信息不具有價值性。
價值性是法律對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的內在根據,是權利人將特定信息作為商業秘密進行維護的內在動因,也是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區別于其他秘密信息的根本特性。一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會形成很多內部材料,該內部材料上記載了很多秘密信息,且通常情況下企業并不愿意該秘密信息泄露出去。在這種情況下,僅僅依據秘密性和保密性是難以將構成商業秘密的信息與企業其他秘密信息作清晰的界定和區分的,只能從價值性來分析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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