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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員可以約定競業限制

2017-10-06 09:45瀏覽次數:31196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天津勞動法律師解析:哪些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哪些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是指哪些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如何認定?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進行約定,在職期間或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從事與本單位相競爭的活動。應該說,在職期間由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的義務是其對用人單位承擔忠實義務的應有之義,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體現。然而,離職競業限制卻是限制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以后的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從事與本單位相競爭的活動,是對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的限制,這樣一來必然會加重勞動者的負擔,對勞動者重新就業和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甚至影響勞動者的生存;且競業限制屬于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造成損害的事先預防,因此,對勞動者進行競業限制必須限定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與上述規定以外的人員約定競業限制,或者即使約定了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案例一——競業限制不適用于普通職工】


20131116日,郭xx在天津泰壽興公司入職。2015617日,郭xx辭職,并書寫了《辭職信》和《離職保證書》,郭xx承諾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后因郭xx擔任與天津泰壽興公司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天津泰壽興公司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為由要求郭xx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并賠償10萬元。


【法院認定】


本案中,雖然天津泰壽興公司與郭xx簽訂了辭職信和離職保證書,但因我國勞動合同法對于競業限制條款具有嚴格規定,只能適用于部分特殊職工,不適用于普通職工。天津泰壽興公司未舉證證明郭xx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幾種特殊職工范圍,另外,天津泰壽興公司就其損失提交的合同均為復印件,未提交其他證據佐證,故其要求郭xx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支付經濟損失、支付違約賠償均不予支持。

(圖片來源:互聯網)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高級技術人員”一般是指從事技術研發工作,較為全面掌握用人單位技術信息尤其是技術秘密的擔任技術方面高級職務的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是指上述兩類人員以外,能夠掌握和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并負有保密義務的一般工作人員。前兩類人員主要是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擔任的職務以及從事的工作內容來認定,后一類人員主要是從勞動者是否掌握或者知悉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以及是否負有保密義務來認定。但無論是上述哪一類人員,均以負有保密義務為前提,也就是說,即使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高級技術人員,如果用人單位并沒有商業秘密需要保護或者該有關人員并不知悉、掌握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用人單位也不得與該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高級技術人員約定離職競業限制。


【案例2——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的認定】


200911日,馬xx在天津中環公司入職。2014918日,馬xx提出辭職。雙方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后天津中環公司訴請馬xx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并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37842.3元。


【法院認定】


首先,在本案中,馬xx與天津中環公司的勞動合同及其他書面材料中,雖然約定馬xx的工作崗位為“管理”崗位,但雙方當事人均認可,馬xx為“平面車間”普通員工。因此應當認定馬xx在該公司為普通技術人員,不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本案的關鍵在于馬xx是否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其次,根據天津中環公司提供的馬xx與該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其中關于需要保密的技術信息內容籠統,且經法庭詢問,天津中環公司不能提供馬xx在職期間具體的工作內容,根據本案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天津中環公司需要馬xx保守秘密的具體內容,難以認定馬xx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綜上,在本案中,天津中環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馬xx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人員范圍,該公司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圖片來源:互聯網)

由于法律作出了“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的兜底性規定,這充分說明了競業限制人員的范圍實際上限于“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但另一方面也說明了不論在用人單位是否擔任高級職務,只要是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均屬于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人員范圍。這使得實踐中經常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


【案例3——普通員工同樣負有忠實義務】


2013916日,史xx在天津快樂教育公司入職,任教師一職,負責教授小學生中文寫作閱讀課程。201443日,雙方簽訂《保密和競業約定聲明》。2016721日,史xx主動辭職。后天津快樂教育公司以史xx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為由訴請史xx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并支付違約金46800元。


【法院認定】


關于史xx以其作為普通教師而非高管及技術人員故非競業限制義務主體的抗辯理由,本院認為,普通員工同樣對就職企業負有忠實義務,若任其在競業活動中泄露企業商業秘密,削弱企業競爭優勢,將造成不正當競爭,有違社會經濟體系的有序平穩進行,有悖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本案史xx雖為普通教師,仍系競業限制適格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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