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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0 16:37瀏覽次數:3418次作者: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指南
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理依據
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定》和《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等規定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受理和審理。
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受案范圍: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三、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范圍
(一)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在市級有關部門登記、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發生的爭議案件;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專業市場分局、機場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分支機構)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駐穗辦事機構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發生的爭議案件;
(四)外地企業與勞動者在穗發生的爭議案件(用工地在黃埔區、南沙區、增城區、從化區的外地企業發生的爭議案件除外);
(五)省仲裁委管轄外的中央直屬駐穗單位、省直屬單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發生的爭議案件;
(六)駐穗部隊文職人員聘用單位(師以下)與文職人員的爭議案件;
(七)在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且注冊資金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相當于3000萬元人民幣或500萬美元)的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在廣州市黃埔區、南沙區、增城區、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除外);
(八)本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市市區內發生的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士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注:與省管轄的企業所發生的爭議由省受理);
(九)市仲裁委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案件。
注:
1. 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案件管轄范圍如下:(1)在廣州地區的部分中直、省直單位及部隊軍級以上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2)在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且注冊資本在20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相當于20000萬元人民幣或4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駐穗(不含增城、番禺、從化、花都、南沙、黃埔)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3)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認為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人事爭議案件。
2.各區仲裁委負責處理本行政轄區內省、市仲裁委管轄以外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在黃埔區、南沙區、增城區、從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的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以及用工地在上述四區的外地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案件,由該區仲裁委員管轄。
四、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需提交的材料
(一)勞動者申請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本人社保卡或身份證原件(僅用于核對身份);
2.仲裁申請書以及證據材料清單;
3.能初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用工關系的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記錄、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證人證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錄音錄像材料等)。
(二)用人單位申請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1.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書及身份信息材料;
2.被申請人(勞動者)的身份信息材料;
3.仲裁申請書以及證據材料清單;
4.能初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用工關系的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招聘登記表、考勤記錄、證人證言、錄音材料、錄像材料等)。
注:用人單位委托其工作人員辦理申請仲裁事宜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該工作人員的身份證件和與用人單位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資支付記錄等)。
五、提交證據材料須知
(一)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時,應提交如下證據:
1. 證明當事人仲裁主體資格的證據,如勞動者的身份證、用人單位的注冊登記信息、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等;
2.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或人事關系的證據,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工資支付記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工作證、考勤記錄、工作記錄等;
3.其他與爭議事項及仲裁請求相關的證據。
(二)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制作證據清單,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做簡要說明,簽名蓋章,并按仲裁庭和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三)申請勞動仲裁時,證據以復印件或打印件形式提交,錄音、視頻資料等刻錄成光盤提交,證據原件由自己保留,開庭時攜帶以質證時核對原件。
(四)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要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要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五)當事人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六)當事人提交書面證人證言的,在申請勞動仲裁時應提交證人身份證復印件、聯系方式以及證言的具體內容;后續審理時,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第一次開庭五日前(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開庭當天)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申請書,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到庭的,經仲裁委員會同意,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七)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完成舉證,無正當理由不按時舉證或者拒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并由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六、辦理委托代理手續事宜須知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仲裁代理人。
(二)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仲裁代理人: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2.當事人的近親屬(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或者工作人員(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職工);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三)委托他人代為仲裁,必須向仲裁機構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必須記明委托事項和權限。仲裁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四)仲裁代理人除按規定提交授權委托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仲裁機構提交相關材料:1.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于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3.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托人有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4.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證明材料;5.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于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6.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下列第(五)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五)有關社會團體推薦公民擔任仲裁代理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社會團體屬于依法登記設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記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2.被代理人屬于該社會團體的成員,或者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該社會團體的活動地域;3.代理事務屬于該社會團體章程載明的業務范圍;4.被推薦的公民是該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或者與該社會團體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
(六)僑居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七、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各種解決途徑
發生勞動或人事爭議,可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2.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既可以向基層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先行調解,及時裁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下列爭議可請求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1)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2)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4)用人單位違法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5)用人單位違法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以及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6.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申請途徑
發生勞動或人事爭議,可通過以下途徑申請仲裁:
1.通過“粵省事”微信小程序,在個人辦事事項中的調解仲裁服務中進行申請(注意:請按案件管轄范圍選擇正確的受理機構)。
2.通過網上事項辦理平臺進行申請(注意:請按案件管轄范圍選擇正確的受理機構,申請鏈接:http://gzlss.rsj.gz.gov.cn/cas/login)。
3.到案件管轄范圍的勞動仲裁機構服務大廳,通過自助服務機、微信掃二維碼或服務窗口申請。
備注:網上申請為預受理,預受理通過后需通過郵寄遞交材料方式完成受理。
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理程序、時限和結果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理程序詳見附件程序流程圖,包括案件受理、開庭審理和文書送達。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受理時限為5個工作日,審理時限為受理立案后45個自然日,根據案情需要可延期15個自然日。案件涉及公告、中止、追加當事人、增加變更請求、材料補正、移交管轄等的,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計算審理時限。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審理結果仲裁委將在案件結案后,以正式結案文書方式向雙方當事人送達。
十、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收案地址
仲裁機構 |
咨詢電話 |
聯系地址 |
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22044515 |
天河區龍口西路穗園東街21號之一 |
越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83392529 |
越秀區龍藏街15號 |
海珠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84232762 |
海珠區寶崗路龍驤大街2號 |
荔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81376040 |
荔灣區逢源路127號一樓政務大廳仲裁窗口 |
天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87580766 87589958 |
天河區石牌東路117號一樓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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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 32580640 |
白云區景云路22號副樓2樓信訪室仲裁專窗 |
花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86969337 |
花都區新華街公園前路46號 |
番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84692915 |
番禺區市橋街平康路48號2號樓1樓 |
南沙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39911782 |
南沙區進港大道466號之一南沙傳媒大廈5樓 |
從化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87973309 |
從化區河濱南路43號2樓 |
增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82738511 |
增城區荔城街掛綠路14號 |
黃埔區開發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
020- 82116348 |
攬月路66號6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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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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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區進港大道58號之一(南沙街道網格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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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閣鎮黃閣大道南9號一樓大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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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05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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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崗鎮東升路160號綜治維穩大樓4樓勞動接訪室 |
34935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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欖核鎮 |
欖核鎮民生路47-55號勞動和社會保障中心一樓 |
84928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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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頃沙鎮 |
萬頃沙鎮新墾康華路7號政務中心三樓 |
845252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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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瀝鎮 |
橫瀝鎮中環路54-2號文化廣場二樓 |
84969723 |
|
珠江街 |
珠江街珠江二路7號 |
84948919 |
|
龍穴街 |
龍穴街龍穴路21號綜治信訪維穩中心一樓大廳 |
84940381 |
十一、相關辦事機構地址
1.廣州市法律援助處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倉邊路42號
2.廣州市總工會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西路230號
十二、附件說明
1.郵寄勞動仲裁申請相關文書材料附件(郵寄立案材料)
2.舉證告知文書和其它文書材料附件(其它文書模版材料)
3.關于商事主體承諾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有關問題的意見(文書送達相關規定)
4.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業務辦理程序(仲裁案件辦理程序流程圖)
3.關于商事主體承諾確認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有關問題的意見(試行).pdf
5.關于明確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doc
7.關于對《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于申請下放或承接部分人才等審批服務權限的函》勞動關系方面的意見.pdf
(來源: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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