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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6:20
瀏覽次數(shù):9181次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lián)合發(fā)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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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學校與卓某勞動爭議案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勞動者有暴力犯罪記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卓某原為某中學體育老師兼武術教練。任職期間,卓某與他人發(fā)生斗毆致人輕傷,被法院認定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5個月。卓某服刑完畢后繼續(xù)回某中學工作。后該學校以卓某有暴力犯罪記錄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卓某遂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認定某中學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裁判結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發(fā)現(xiàn)工作人員具有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應當及時解聘。本案中卓某有暴力傷害犯罪記錄,某中學有權解除與卓某的勞動合同。
典型意義
以未成年人為主要工作、服務對象,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培訓、監(jiān)護、救助、看護、醫(yī)療等特殊職責的機構和單位,實行從業(yè)禁止制度,發(fā)現(xiàn)相關從業(yè)人員存在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應當及時解聘。本案的處理有利于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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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安全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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