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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16:02瀏覽次數:5703次作者: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發布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01
某環保公司與程某勞動爭議案
——用人單位發出聘用通知后拒絕建立勞動關系構成預約合同違約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8日,程某收到名為“某環保公司-電子offer”的電子郵件,內含聘用通知,內容包括工作地點、入職時間、試用期期限、工資等內容,程某簽名同意。2022年6月29日,某環保公司電話告知程某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由此發生爭議。
裁判結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某環保公司發送的《聘用通知》表達了其與程某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對該公司具有法律約束力。某環保公司拒絕簽訂勞動合同,構成對預約合同的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結合程某已放棄其他工作機會以及《聘用通知》載明的試用期工資金額等因素,酌定某環保公司應向程某賠償1.5倍的試用期月工資。
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正式訂立勞動合同前發出的聘用通知對用人單位具有法律約束力。勞動者接受聘用要約后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締約義務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本案對督促用人單位規范招工行為、依法誠信履約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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