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2024-04-01 08:45瀏覽次數:10572次作者: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文件
深勞人仲委〔2024〕2號
關于印發《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的通知
各(新)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根據《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構建勞動爭議“調援裁訴”深度銜接機制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總結我市勞動爭議終局裁決案件處理經驗以及羅湖區推進依法擴大終局裁決范圍改革試點經驗,我委制定了《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現予以印發,請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2024年3月21日
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終局裁決適用規則(試行)
第一條 為擴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終局裁決范圍,提高仲裁案件終結比例,規范終局裁決案件的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等規定,制訂本規則。
第二條 勞動者因追索勞動報酬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涉及以下事項,對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適用終局裁決:
(一)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二)加班工資;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
(四)病假工資;
(五)停工工資及生活費;
(六)其他勞動報酬,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下支付的工資以及年終獎等。
第三條 勞動者因追索工傷醫療費發生的爭議,包括因治療工傷所花費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化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等,對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適用終局裁決。
第四條 勞動者因追索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涉及以下事項,對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適用終局裁決:
(一)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一個月工資;
(二)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
(三)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
(五)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六)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七)違反競業限制或服務期的違約金;
(八)其他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第五條 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包括:
(一)《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四章規定的假期工資爭議,病假工資、停工留薪期工資除外;
(二)其他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發生的爭議。
第六條 涉及以下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一)勞動者追索一次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傷殘津貼、輔助器具費用、外地就醫交通和食宿費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養老、失業、生育、醫療等社會保險待遇或賠償的。
第七條 裁決事項涉及律師費的,適用終局裁決。
第八條 裁決事項中包括支持勞動者確認勞動關系仲裁請求的,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
第九條 仲裁裁決駁回勞動者全部仲裁請求的,該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第十條 10人以上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根據每個勞動者的仲裁裁決事項確定適用終局裁決或者非終局裁決,在仲裁裁決書中分別列明。
第十一條 仲裁裁決同時涉及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且事項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的,該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
第十二條 仲裁裁決同時涉及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且事項之間不具有密切關聯性的,應分別列明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并分別告知權利救濟途徑。
上述裁決書按一式兩份的形式向當事人送達的,即視為已分別制作裁決書,該案件登記為終局裁決案件。
第十三條 本規則由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深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終局裁決案件處理指引(試行)》(深勞人仲委〔2022〕 3號)同時廢止。
19次
首先,年假工資是不適用終局裁決的。其次,原則上,只要上述文件所列的事項,單項裁決金額不超過深圳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2360×12=28320元)的,就應當適用終局裁決,或者分別列明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但注意上述文件中的第11條,一個案件中同時涉及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如果事項之間具有密切關聯性的,那就只作出一份非終局裁決。而事項之間是否具有密切關聯性,這是取決于仲裁員的主觀認定的。這可能就是深圳地區的司法實踐中作出終局裁決比較少的原因。第三,對于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者可以提起訴訟),而只有在具有規定情形的情況下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但這和提起訴訟就是完全不同的程序了。而如果勞動者不提起訴訟的話,那等到裁決指定的履行期一過,便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請問這上面描述的意思,我的理解是:比如我有好幾個請求,1.解除合同賠償金,2.年假工資,3.加班工資,4.已離職未發工資,我有4項裁決,然后每一項都沒有超過深圳的最低標準12個月工資28320,這樣判決了公司需要支付的情況,公司是不是不能進行上訴之類的,必須強制執行?如果理解錯誤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