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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22:14瀏覽次數:17985次作者: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單位未及時繳納養老保險, 延期退休的損失誰擔?
正值“五一”小長假
鵬法君精挑細選了
幾個與勞動爭議有關的典型案例
通過“小案件”講述“大道理”
用有力量、有溫度的司法裁判
回應人民群眾期盼
李某訴某傳媒公司勞動爭議案——新業態勞動關系的認定標準
基本案情
李某與某傳媒公司于2019年6月6日簽訂了《藝人簽約獨家經紀合同》,約定李某為某傳媒公司旗下藝人,某傳媒公司為李某獨家經紀人,李某按某傳媒公司要求以個人名義在第三方平臺注冊網絡虛擬賬號,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合作,李某應當遵守某傳媒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服從某傳媒公司的工作安排。
李某的主要工作內容是出鏡拍攝短視頻,李某對視頻拍攝安排沒有選擇權,對短視頻內容制作、發布以及后續運營沒有主動權、挑選權。李某每天工作8小時,實行大小周工作制,請休假需經過公司批準。某傳媒公司每月向李某發放“工資”,并按公司規定比例分配收益。后李某提起勞動仲裁,主張確認勞動關系及要求某傳媒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某傳媒公司主張雙方系經紀演藝合同關系。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簽訂了《經紀合同》,但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考察實質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某傳媒公司對李某實行考勤管理,決定李某的工作內容、工作步驟、工作成果的展示方式,擁有李某的工作成果。李某應遵守某傳媒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工作內容、步驟、成果等都沒有決定權、控制權和主動權。某傳媒公司對第三方平臺賬戶產生的利益分配具有話語權,向李某發放工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某傳媒公司履行了包裝、宣傳以及其他經紀合同義務。
因此,某傳媒公司招用李某成為某傳媒公司的成員,對李某的工作具有極大的控制權和決定權,李某受某傳媒公司管理并服從于某傳媒公司,工作成果歸屬于某傳媒公司,某傳媒公司為李某發放報酬,李某的工作構成了某傳媒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因此,雙方形成的是勞動關系。
典型意義
該案例入選廣東法院勞動爭議十大典型案例。近年來滴滴司機、主播、快遞員等新就業形式大量出現,認定就業人員與平臺、公司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系應當審查雙方之間是否具有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組織從屬性,避免用人單位以新業態勞動關系為由或者簽訂其他合同形式規避勞動法上的責任。
黃某英訴某電子(深圳)有限公司養老保險待遇糾紛案——用人單位應向職工賠償因未及時繳納養老保險造成的損失
基本案情
黃某英于2000年8月31日入職深圳某電子公司,某電子公司從2003年7月起為黃某英購買社保(僅繳工傷保險,未繳養老保險),2008年1月開始為黃某英購買養老保險。2017年8月25日,黃某英年滿50周歲,達到退休年齡,與某電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2017年9月28日,因黃某英養老保險未繳滿十五年,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黃某英申請補繳2008年1月之前的養老保險,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以超過法定追繳時效為由對黃某英的申請不予受理。2018年1月10日,黃某英申請延繳養老保險。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間,黃某英以6000元為基數延繳養老保險,自行延繳的養老保險支出金額共計41471.22元,經核算,該保險費構成中,個人應承擔部分為15798.56元,用人單位應承擔部分為25672.66元。
黃某英主張,某電子公司如在其入職時的2000年8月31日起便為其購買社會保險,則黃某英達到退休年齡后便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但某電子公司直到2008年1月才為自己購買養老保險,導致其退休后未達到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法定年限,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黃某英只得以自己的名義延繳社保以獲得養老保險待遇,某電子公司應賠償黃某英自行延繳的相關養老保險費用中用人單位應承擔的部分。
黃某英向法院起訴,請求:1.某電子公司賠償黃某英自行補繳的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養老保險費43610.64元;2.某電子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裁判結果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某電子公司未依法為黃某英繳納養老保險導致黃某英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無法享受退休養老保險待遇,黃某英為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不得不自行支付了延繳相應養老保險的費用。該損失是因某電子公司的過錯導致,故某電子公司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黃某英自行延繳的養老保險費用中包括個人承擔部分和用人單位承擔部分,個人承擔部份應由黃某英自行負擔;此外,養老保險待遇的發放數額需視繳納的費用而定。本案中,黃某英自行延繳養老保險的基數遠遠超過其歷年參保繳費基數。因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黃某英離職前的工資標準,且黃某英從未就某電子公司原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基數提出過異議,故根據公平原則,二審法院認為黃某英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間自行延繳的養老保險費用基數亦應按原繳納保險費基數計算。據此計算出2018年1月至2020年7月某電子公司應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數額為8802.3元,并判決由某電子公司賠償給黃某英。
典型意義
社會保險制度是勞動法規范保障的重要內容。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項目主要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失業保險五個項目。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本案系體現勞資關系中用人單位的責任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引發養老保險損失糾紛的基本前提。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調整的是國家監管下的社會關系,更多地體現了國家的意志,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協商性空間無法達到平等民事主體民商事交往的程度,國家為保護相對弱勢的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必須保障勞動者基本的生存和發展需要,故將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作為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予以確立。
本案將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用納入社會保險的損失爭議范圍,并明確了具體的計算標準,從司法角度完善和維護了法定的社會保險制度。
和諧勞動關系是
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用工單位要規范用工管理
避免用工風險和矛盾
同時勞動者要提高依法維權的能力
共同構建和諧勞動環境
供稿:勞動爭議審判庭
編輯:林思霞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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