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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17:04瀏覽次數:21674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1~
1.醫療費
計算方法 |
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發票,結合病歷資料和醫療費清單據實計算。 醫療費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范圍即1萬元以內的,保險公司全額賠付。醫療費超出1萬元的,按交強險合同約定扣除非醫保項目費用;扣除后低于1萬元的,按1萬元賠付。對扣除非醫保項目費用有爭議的,根據社保部門證明或者司法鑒定意見認定。 |
必要證據 |
1.醫療費發票; 2.醫療費清單; 3.病歷資料。 |
說明 |
1.醫囑確定的與交通事故損害有關的院外購藥費用以及受害人原有疾病控制治療費用應計入賠償范圍。 2.過度醫療、掛床、貴賓醫療等不合理費用不計入賠償范圍。 3.對扣除非醫保項目費用以及醫療措施必要性、合理性的爭議由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4.司法鑒定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調解組織、人民法院委托。 |
2.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計算方法 |
根據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確定的必然發生的費用據實計算。 |
必要證據 |
醫囑或者司法鑒定意見書 |
說明 |
醫囑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
(1)誤工天數
計算方法 |
門診:醫治時間+醫囑休息時間(門診1次,按照誤工1天計算) 住院:住院時間+出院后醫囑休息時間。醫囑休息期間定殘的,計算至定殘前一天。 |
必要證據 |
未涉殘:病歷資料。 涉殘:1.病歷資料; 2.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意見書。 |
說明 |
醫囑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
(2)誤工費
有固定收入 |
計算方法 |
因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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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證據 |
1.用人單位登記資料; 2.以下任一證據:備案勞動合同、社保證明、連續6個月以上的工資銀行流水; 3.用人單位出具的因誤工實際收入減少的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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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收入 |
從事農業生產 |
計算方法 |
廣東省國有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365天×誤工天數 |
必要證據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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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計算方法 |
廣東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365天×誤工天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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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證據 |
城鎮戶籍證明或者農村居民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證據(參見“殘疾賠償金”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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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被侵權人無法舉證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無固定收入計算誤工費。無固定收入的農村居民誤工費按照“廣東省國有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計算;無固定收入的城鎮居民誤工費按照“廣東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計算。農村居民舉證證明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的,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計算誤工費。 2.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不計算誤工費。但其舉證證明確有勞動收入的除外。 3.因誤工收入實際減少的證明應當由用工單位負責人以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
4.護理費
(1)住院護理
計算方法 |
150元/天×住院天數×護理人數 |
必要證據 |
1.住院證明; 2.醫囑。 |
(2)出院護理
短期醫囑護理 |
計算方法 |
120元/天×醫囑護理天數 |
必要證據 |
醫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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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醫囑護理期間評殘的,計算至評殘前一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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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康復護理 |
計算方法 |
120元/天×護理依賴系數(完全護理依賴按照100%,大部分護理依賴按照80%,部分護理依賴按照50%)×護理年限×365天 |
必要證據 |
護理等級鑒定意見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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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完全護理依賴或者受害人75周歲以上的護理年限暫按5年計算,5年后發生的另行主張;其他情況暫按10年計算,10年后發生的另行主張,但侵權人或者保險公司認為護理年限應當低于10年的,可以申請司法鑒定,根據鑒定意見認定。 |
5.營養費
未涉殘 |
計算方法 |
20元/天×住院天數(不超過500元) |
必要證據 |
病歷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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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殘 |
計算方法 |
5000元×傷殘賠償指數 |
必要證據 |
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意見書 |
6.就醫交通費
市內 |
計算方法 |
30元/天×門診次數或者住院天數 |
必要證據 |
病歷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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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 |
計算方法 |
乘坐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
必要證據 |
1.交通費發票; 2.轉院醫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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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異地、轉院治療陪同人員不超過2人 |
7.住院伙食補助費
計算方法 |
100元/天×住院天數 |
必要證據 |
病歷資料 |
8.外地就醫住宿費
計算方法 |
按照住宿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
必要證據 |
1.轉院醫囑; 2.住宿費發票。 |
說明 |
外地就醫住宿費是指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產生的受害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住宿費用,時間一般不超過30天,陪同人員不超過2人。 |
9.殘疾輔助器具費
計算方法 |
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
必要證據 |
器具配置機構意見或者司法鑒定意見 |
說明 |
器具配置機構意見與司法鑒定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以鑒定意見為準。 |
農村居民 |
計算方法 |
事故糾紛處理地或者受害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以標準高者為準)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傷殘賠償指數 |
必要證據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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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 |
計算方法 |
事故糾紛處理地或者受害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以標準高者為準)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傷殘賠償指數 |
必要證據 |
身份證、戶口簿或者其他城鎮戶籍證明。農村居民主張其主要收入來源于城鎮應適用城鎮標準的,應當提供下列證據(事故發生前產生,且至事故發生時仍在有效期內)之一:1.滿一年的居住證;2.滿一年的暫住證;3.經營者為受害人的工商營業執照;4.城鎮房屋權屬證明;5.備案勞動合同;6.社保證明;7.連續6個月以上的銀行工資流水;8.政府部門出具的農村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證明;9.在城鎮就學的證明。不能提供上述證據的,可以根據居住證明(在城鎮居住滿一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證明綜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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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戶籍性質根據戶籍登記信息認定。戶籍登記為居民的,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戶籍地城鄉分類代碼確定。城鄉分類代碼首位數是“1”的,為城鎮;首位數是“2”的,為農村。 2.傷殘賠償指數計算方法:一級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依此類推,十級傷殘為10%。受害人有多處傷殘的,以最高傷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為基礎,每增加一處傷殘所增加的附加指數,按照所增加傷殘的傷殘賠償指數的十分之一疊加,附加指數之和不超過10%,總賠償指數不超過100%。 3.受害人為被扶養人且隨主要扶養人共同生活的,按照主要扶養人情況確定賠償標準。 |
11.死亡賠償金
計算方法 |
事故糾紛處理地或者受害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以標準高者為準)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
必要證據 |
參照“殘疾賠償金”項目 |
12.被扶養人生活費
計算方法 |
事故糾紛處理地或者受害人戶籍地、經常居住地(以標準高者為準)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扶養年限÷扶養人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
必要證據 |
1.戶口簿等親屬關系證明; 2.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成年近親屬主張其為被扶養人的,提交喪失勞動能力鑒定意見; 3.主張胎兒為被扶養人的,提交受孕的醫學診斷證明。 |
說明 |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從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計算;受害人傷殘的,從定殘之日起計算。 2.被扶養人為胎兒或者未成年人的,撫養年限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人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3.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推定無生活來源,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4.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適用城鎮標準與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保持一致。 |
13.喪葬費
計算方法 |
事故糾紛處理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
必要證據 |
無 |
14.處理喪葬事宜費用
交通費 |
計算方法 |
憑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
必要證據 |
1.死亡證明; 2.近親屬關系證明; 3.交通費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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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
計算方法 |
根據住宿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一般不超過10天。 |
必要證據 |
1.死亡證明; 2.近親屬關系證明; 3.住宿費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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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工費 |
計算方法 |
參照受害人“誤工費”項目 |
必要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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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是指受害人近親屬因處理喪葬事宜誤工實際減少的收入。誤工天數一般不超過10天。 |
15.精神損害撫慰金
計算方法 |
由當事人協商或者法院根據損害后果酌定。 |
必要證據 |
傷殘程度等級鑒定意見書或者死亡證明 |
說明 |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標準根據傷殘程度等級或者死亡后果確定。 |
16.鑒定費
計算方法 |
根據實際發生的人身損害傷殘程度鑒定費用并結合票據據實計算。 |
必要證據 |
鑒定費用發票 |
17.直接財產損失
車輛維修、施救費用 |
計算方法 |
據實計算 |
必要證據 |
維修費、拖車費、施救費等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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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載物品損失 |
計算方法 |
據實計算 |
必要證據 |
1.物品購買發票或者維修費發票等; 2.現場照片、物品照片或者雙方清點的財產清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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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重置費用 |
計算方法 |
據實計算 |
必要證據 |
1.車輛評估意見; 2.購車發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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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車輛貶值損失一般不支持。 2.價格評估由雙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調解組織、人民法院委托。 |
18.間接財產損失
經營性車輛停運損失 |
計算方法 |
日收入×停運天數(合理的事故處理時間+維修時間或者重置時間) |
必要證據 |
1.營運證、營運合同等營運車輛證據; 2.營運合同、營運臺賬、銀行流水等營運收入證據; 3.停運時間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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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費用 |
計算方法 |
合理的事故時間和維修時間內發生的租車費用,據實計算。 |
必要證據 |
租車合同及租金發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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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間接財產損失不計入交強險賠付范圍 |
19.評估費
計算方法 |
根據實際發生的財產評估費用并結合票據據實計算。 |
必要證據 |
評估費用發票 |
20.備注:
一、本標準所稱上一年度有關統計數據是指糾紛處理時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統計數據;
二、賠償項目與交強險分項的對應關系:1.誤工費、外地就醫住宿費、就醫交通費、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處理喪葬事宜費用、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對應交強險中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分項;2.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整容費以及后續治療費對應交強險中的醫療費分項;3.車輛維修、物品損失、車輛重置等直接損失以及評估費對應交強險中的財產損失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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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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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認定責任 |
損害賠償責任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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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責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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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責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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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責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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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責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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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責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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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之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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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機動車 |
三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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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認定責任 |
損害賠償責任比例 |
公安機關認定責任 |
損害賠償責任比例 |
全責:無責 |
100%:0% |
全責:無責:無責 |
100%:0%:0% |
主責:次責 |
70%:30% |
主責:主責:次責 |
40%:40:20% |
共同主責:次責 |
70%:30% |
||
同責 |
50%:50% |
同責 |
各1/3 |
|
|
主責:次責:次責 |
60%:20%:20% |
主責:共同次責 |
70%:30% |
||
|
|
主責:次責:無責 |
70%:30%:0% |
備注 |
1.上述損害賠償責任比例為一般性原則,個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適當調整。2.涉案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由公安機關認定。3.商業保險合同約定了免賠率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
附注:
注1:《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和《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系《關于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紀要》(粵高法〔2018〕39號)的附件,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于2018年4月20日聯合發布,適用于廣東全省。
注2: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廣東省國有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廣東省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資等數據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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