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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21:23瀏覽次數:12369次作者:深圳勞動律師
×××(注2)在我單位(注3)擔任……職務,系我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特此證明。
附主要負責人基本情況:×××,男/女,××××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證號碼××××,住……。聯系方式:……。
單位名稱
(公章)
××××年××月××日
免費下載: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doc
附注:
注1.本文書樣式供其他組織當事人在參加訴訟時證明其主要負責人的身份使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注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五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其他組織,以其主要負責人為代表人。另,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變更的,由新的主要負責人繼續進行訴訟,并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主要負責人進行的訴訟行為有效。
注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獨資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四)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五)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的分支機構;
(六)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
(七)經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企業、街道企業;
(八)其他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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