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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1 20:32瀏覽次數:10969次作者:深圳勞動糾紛律師
申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注2)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以上寫明申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請求事項:
因(××××)……號……(寫明當事人和案由)一案,申請貴院通知×××出庭作證,以證明……(寫明待證事實)。
事實和理由:
……(寫明申請證人出庭的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或者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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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注1.本申請書供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案件審理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使用。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
申請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寫明職務),聯系方式:……。
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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