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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16:36瀏覽次數:6890次作者: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一、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
二、申請人
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
三、申請方式
㈠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㈡通過電話方式申請調解的,調解組織應當予以登記。
四、受理范圍
㈠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㈡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㈢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㈣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五、提交材料
㈠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㈡申請人身份證;
㈢勞動合同和與爭議有關的證據材料。
六、辦理期限
自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調解工作,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延長時間的除外。
七、收費情況
勞動爭議調解不收費。
八、辦公時間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法定節假日除外。
九、勞動爭議調解流程圖
(略)
十、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信息
㈠所在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㈡企業所在村或社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㈢企業所在鎮區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鎮區和村(社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基本信息詳見《中山市鎮區、村(社區)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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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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