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探花在线精品,亚洲一区二区三区爽爽爽爽爽,精品一区二区国语对白,欧美亚一区二区

深圳全市勞動法免費咨詢熱線 : 198-4265-1889

您當前的位置:首頁>

最高院印發《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2020-05-16 07:24瀏覽次數:11483次作者: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發布辦理涉疫情執行案件指導意見(附意見全文)


515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辦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劉貴祥,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執行局局長孟祥出席發布會并介紹相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發布會。


01 出臺《指導意見》的背景和目的


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是對人民法院工作的一次大考。疫情發生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落實依法防控要求,密切跟蹤調研司法工作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單獨或聯合有關部門及時出臺了有關疫情防控的司法政策文件,并在前不久出臺了《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在社會各界引起強烈反響。


當前,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國疫情防控阻擊戰取得重大戰略成果。如何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復生產生活秩序,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是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的一項重大工作任務。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前期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研究出臺了本《指導意見》。


02 《指導意見》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的基本思路,一是以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為立足點,以扎實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為切入點,有效發揮人民法院執行職能作用,積極應對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為經濟社會秩序全面恢復,提供精準司法服務和保障。二是充分利用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持續加大執行力度,為勝訴當事人及時回籠資金,減輕資金周轉壓力,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三是突出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堅持依法執行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實招硬招,千方百計幫扶中小微企業和困難主體紓困解難、渡過難關,為提高中小微企業和困難主體的生存發展能力,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指導意見》共十條,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準確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首先,堅決禁止超標的查封和亂查封,切實防止因違法執行、過度執行,影響企業財產效用發揮和企業正常運營。其次,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在不影響債權實現的前提下,選擇對被執行人生產經營影響最小的查封措施,對能活封的財產,不進行死封,有效釋放查封財產的使用價值和融資功能,為被執行人恢復生產生活創造便利條件。


二是穩妥有序推進網絡司法拍賣。借助網絡司法拍賣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響小的優勢,加快財產變價流程,盡快將真金白銀裝進勝訴當事人的口袋。同時,也要結合財產實際情況,把握好拍賣時機,適當選擇自行變賣、融資等靈活變價方式,防止查封財產在疫情期間被低價處置。


三是在執行中有效落實國家出臺的一系列惠企政策。比如租金減免政策,防疫物資保障政策,切實減輕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負擔,切實服務疫情防控大局。


四是注重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對暫不具備強制執行條件,或者被執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的,積極引導雙方當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集約式執行和解、破產和解、破產重整制度的保護功能,幫助被執行企業及時走出困境,化解債務危機,恢復生產能力。


五是精準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將信用懲戒的著力點聚焦到打擊少數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違法失信行為上來,營造重合同、守信用”“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和司法環境。同時,對疫情防控重點企業、受疫情影響暫時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依法審慎采取懲戒措施,給予寬限期,及時采取信用修復措施,保障防疫物資生產供應,助力企業復工復產。


六是合理減免對被執行人的加倍罰息。對被執行人因疫情影響直接導致無法及時履行義務的,合理減免疫情期間帶有懲罰性質的加倍罰息,依照公平原則平衡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切實減輕被執行人的債務負擔,提升其持續經營和償債能力。


七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執行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尤其是執行信息化建設成果,進一步強化對下監督管理,嚴防在疫情期間消極執行、拖延執行及亂執行。同時,大力開展網絡查控、網絡詢價、網絡司法拍賣等線上執行措施,積極為當事人提供線上立案、線上談話、線上和解等便民服務,有效滿足疫情期間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法發〔202016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51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部署會議精神,依法妥善辦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執行案件,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結合執行工作實際,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充分發揮執行工作的服務保障作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認識此次疫情對經濟社會產生的重大影響,立足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工作大局,充分利用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成果,有效發揮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工作機制作用,平穩有序推進執行工作。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且具備強制執行條件的,要持續加大執行力度,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尤其是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涉疫情執行案件辦理過程中,要準確理解和適用法律,進一步突出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平衡協調各方利益,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降低對被執行人權益的影響,積極引導當事人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糾紛,為統籌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

 

二、依法中止申請執行時效。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請求權,債權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規定主張申請執行時效中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準確把握查封措施的法律界限。堅決禁止超標的查封,嚴禁違法查封案外人財產,暢通財產查控的救濟渠道,加大監督力度,切實防止違法執行或采取過度執行措施影響企業財產效用發揮和企業正常運營。做好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的銜接,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加大對財產保全申請的審查力度,對明顯超出訴訟請求范圍的超標的部分保全申請,依法不予支持。當事人通過惡意提高訴訟標的等方式超標的申請保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就所受損失依法提起訴訟。

 

對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的被執行人,在不影響債權實現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適當的查封措施。被執行人有多項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選擇對其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對能活封的財產,不進行死封。查封廠房、機器設備等生產性資料,被執行人繼續使用對該財產價值無重大影響的,應當允許其繼續使用。被執行人申請利用查封財產融資清償債務,經執行債權人同意或者融資款足以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進行融資。查封被執行人在建工程的,原則上應當允許其繼續建設。查封被執行人在建商品房或現房的,在確保能夠控制相應價款的前提下,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按照合理價格自行銷售房屋。凍結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存款的,應當明確具體數額,不得影響凍結之外資金的流轉和賬戶的使用。

 

四、有效防止執行財產被低價處置。充分發揮網絡司法拍賣公開透明、成本低、效率高、受疫情影響小的優勢,加快財產變價流程,降低變價成本,為執行債權人及時回籠資金、減輕資金周轉壓力、恢復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有力保障。在疫情期間進行網絡司法拍賣,也要適當考慮疫情影響和財產實際情況,把握好拍賣時機,有效實現財產變現價值最大化。被執行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疫情期間進行拍賣將嚴重貶損其財產價值,申請暫緩或中止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拍賣過程中,應當及時全面客觀披露財產現狀,充分發揮網拍平臺、拍賣輔助機構作用,做好拍賣財產在線推介,吸引更多市場主體參與競買。對財產價值較大、競拍參與度可能較低的財產,可以確定適當寬松的拍賣價款支付期限。

 

對于一些專業化程度高、市場受眾面較窄的財產,在不影響債權實現的前提下,可以允許被執行人通過其自身專業優勢和渠道,靈活采取自行變賣、融資等方式償還債務。被執行人認為網絡詢價或評估價過低,申請以不低于網絡詢價或評估價自行變賣查封財產清償債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損害執行債權人權益的,可以監督其在指定期限內變賣。網絡司法拍賣第二次流拍后,被執行人提出以流拍價融資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拍賣財產基本情況、流拍價與市場價差異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考慮;準許融資的,暫不啟動以物抵債或者強制變賣程序。

 

五、依法執行疫情期間減免租金的政策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可以強制執行。凍結被執行人的租金債權后,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依照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得對異議部分的租金強制執行。承租人對原租金債權的數額沒有異議,但超過法定期限后依照疫情期間對承租國有經營性房屋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減免租金的有關政策規定,主張減免租金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支持;承租非國有經營性房屋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其與被執行人就疫情期間的租金減免已達成協議為由提出異議,請求對異議部分的租金不予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租金減免協議真實有效的,應予支持。

 

對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中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欠繳租金的涉眾型執行案件,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用,根據雙方當事人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工作方案,依法妥善處理此類案件產生的矛盾糾紛。

 

六、強化應用執行和解制度。被執行人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生活困難,無法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當事人協商和解,為被執行人緩解債務壓力、恢復正常生產生活創造便利條件。當事人在疫情發生前已經達成和解,確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無法按照和解協議約定期限履行,申請執行人據此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和解協議已經履行不能或者因遲延履行導致和解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應當及時恢復執行。

 

七、精準適用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有效發揮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懲戒作用,重點打擊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等違法失信行為,進一步推動國家信用體系建設和營商環境改善。建立健全懲戒分級分類機制,準確把握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適用條件,持續推動懲戒措施向精細化、精準化方向轉變。疫情期間,對已納入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全國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企業,原則上不得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已經采取并妨礙疫情防控工作的,要及時解除并向申請執行人說明有關情況。對未納入重點保障企業名單的疫情防控企業采取失信懲戒和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參照前述規定辦理。對受疫情影響較大、暫時經營困難的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懲戒或者限制消費措施前,原則上要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

 

健全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失信名單信息依法應當刪除或撤銷的,應當及時采取刪除或撤銷措施。失信名單信息被依法刪除或撤銷,被執行人因求職、借貸等被有關單位要求提供信用修復證明的,經被執行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刪除或撤銷情況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受疫情影響較大的被執行企業尤其是中小微企業確因復工復產需要,申請暫時解除失信懲戒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積極與申請執行人溝通,在征得其同意后及時予以解除。

 

八、合理減免被執行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其無法及時履行義務為由,申請減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相應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人民法院經審查屬實的,應予支持;被執行人申請減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的,不予支持,但申請執行人同意的除外。

 

九、充分發揮破產和解、重整制度的保護功能。對執行債權人人數眾多,特別是多個執行債權人正在申請分配案款的案件,被執行企業因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清償所有執行債務的,人民法院要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進行協商,依法為被執行企業緩解債務壓力、恢復生產經營創造條件;多個案件由不同法院管轄的,上級法院要加強統籌協調,通過提級執行、指定執行等方式協調案件進行集中辦理,力爭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解決債務的一攬子協議。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且案件符合移送破產審查條件,通過破產和解或重整能夠幫助被執行企業恢復經營的,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加強立審執協調配合,暢通執行移送破產工作渠道,充分發揮破產和解和破產重整制度的保護功能,幫助企業及時走出困境。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要嚴格防止被執行企業通過破產程序逃避債務,依法保障執行債權人合法權益。

 

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動執行工作。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特別是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的執行信息化系統,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管理,提高執行效率,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果,降低負面效應,避免引發新的矛盾和糾紛。依法優先采取網絡查控、網絡詢價、網絡司法拍賣、網絡收發案款等在線執行措施,積極通過線上方式開展立案、詢問談話、執行和解、申訴信訪、執行輔助等工作,充分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確保疫情期間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平穩有序運行。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編輯:張瑾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3次

    ? 2021 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備17004715號 津公網安備 12010402000714
    主站蜘蛛池模板: 永康市| 米泉市| 石狮市| 宜章县| 秦安县| 元阳县| 巴马| 敖汉旗| 娄底市| 聂荣县| 穆棱市| 三门县| 呈贡县| 柳州市| 扎鲁特旗| 岑巩县| 抚顺市| 静安区| 白沙| 定结县| 三河市| 灵璧县| 翁牛特旗| 孝义市| 河北省| 海晏县| 竹北市| 科技| 都昌县| 永年县| 平远县| 西华县| 卓资县| 全南县| 安岳县| 化德县| 华池县| 特克斯县| 贵定县| 信阳市| 陆河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