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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和《市人社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發放職工生活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職工未提供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非自然月、周),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向職工發放生活費,標準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根據《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二)》的規定,停工停產期間,企業應當為職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的工資和生活費中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企業可依法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