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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17:05瀏覽次數:2830次
電裝電機有限公司因疫情原因假期延長至二月17日,后因沒有產量部分員工復工復產,現在要求員工補班或抵消年假合法嗎?是你沒有產量不能全員復工復產,要不就算疫情假扣每天工資的40%影響雙薪長崗位他們的做法合理嗎?
你好!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和《市人社局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發放職工生活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職工未提供勞動,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非自然月、周),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停工停產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且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向職工發放生活費,標準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簡單說,在正常情況下,職工未出勤提供勞動,則企業不需要支付職工未出勤期間的工資;但如果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如上述規定),那么即使職工沒有出勤提供勞動,企業也是需要支付工資的。除非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企業可以安排補班,否則企業通過安排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進行補班是沒有依據的,應當按照加班認定。
至于抵消年假問題,《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明確規定,延遲復工期間,企業不得強制職工休帶薪年休假。如果延遲復工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也可以與職工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但不得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