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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13:23瀏覽次數:4353次
2月份因為疫情原因未能復工,三月正式復工工作,沒有與員工協商就通知要求員工用延時工作和周末上班方式為2月份補班20天。 想知道2月10是之前需不需要補班,如果公司這種行為合法嗎
天津空港經濟區的企業
在2月10日復工以后,企業是否有權利,對2月3日至9日的假期,要求員工進行補班?
你好!在正常情況下,如果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那對于你沒出勤的期間,企業不需要向你支付工資,而不是通過在法定休息時間安排你工作進行補班。而根據《天津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處理指南》的意見,延遲復工期間(自2月3日開始計算),即使你沒有出勤提供勞動,企業仍應向你支付工資。因此,復工后如果企業安排你在法定休息時間進行補班的,應當按照加班認定,企業需要按規定向你支付相應的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