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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4 15:41瀏覽次數:22282次作者:深圳勞動仲裁律師網
天津勞動律師解析:天津市高溫津貼的發放條件以及發放標準。
一、高溫津貼的發放條件
符合下列兩種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1. 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
2.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
注:
a、高溫天氣溫度數據,以我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發布的中心城區以及其他各區天氣實況數據為準。
b、工作地點不固定以及機動作業的勞動者,在處于高溫天氣期間的任一工作地點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用人單位應按規定計發高溫津貼。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享受高溫津貼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不適用高溫津貼有關規定,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報酬時,應充分考慮此項因素。
三、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
高溫津貼標準為上年度天津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元。根據天津市人社局的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本市高溫津貼執行每日31元的標準。
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納入企業工資總額,但不作為最低工資組成項目。
注:
從事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高溫津貼可以按照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折算后發放。用人單位無法準確測定日累計高溫天氣作業小時數的,應按高溫津貼標準的100%計發。
四、高溫津貼不得以實物或證券代替
高溫津貼應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勞動者,不得以發放清涼飲料、防暑降溫用品等實物或各類證券代替。
相關依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實行高溫津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規字〔201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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